文/百合网特约法律专家张荆
婚内财产约定一般都是在夫妻一方出现婚外情后,无过错一方为保障自己的财政大权主动提出签订婚内财产约定,过错方为维护正常家庭生活往往也会妥协签订对自己不利的约定。持协议一方认为握有一纸协议便可以高枕无忧,即便夫妻感情真的出现问题,财产方面自己仍占有很大优势,其实不然,很多婚内财产约定的条款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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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康某自2008年恋爱并同居,2010年登记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业并购置了房产,因房款首付系康某父母支付,且双方感情正如胶似漆,在康某提出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时张某也没有计较。婚后不久康某通过朋友介绍去了上海一家知名公司,收入可观,张某则留在北京经营两人创立的小公司。2年后张某怀孕,为与康某团聚,张某关闭了北京的公司,随康某到上海生活,期间张某发现丈夫与公司女同事关系暧昧,后来又经过朋友得知丈夫在上海期间有过出轨的情况,经过张某的质问康某承认是一次意外出轨。张某经过朋友劝说又考虑到面临孩子出生,张某没有提出离婚但要求康某签订一份婚内财产约定,约定内容为康某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及存款为双方共同共有;婚后康某工资由双方共同支配,孩子出生后所需花费均由康某一人承担;对外20万元债务由康某一人偿还。
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后并没有就此风平浪静,孩子出生后双方为抚养孩子经常争吵,张某也开始变得脾气暴躁,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大打出手,康某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张某想到有份对自己很有利的婚内财产约定,于是当庭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财产约定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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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婚内财产约定真的对张某很有利吗?
首先,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是有效的,可视为康某对张某的赠与,婚前财产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其次,约定孩子出生后由康某一人负担生活费用并不完全有效,因为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在一方无能力支付孩子生活费用时另一方应共同承担。
再次,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20万元债务由康某一人偿还仅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对第三人即债权人并不生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约定不承担一方可以再向另一方追偿。
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婚内财产约定仍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且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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