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市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3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市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负责管理的某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中级操作证,属于(经营性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该单位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消防安全隐患短时间内不能立即改正,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5年5月2日,支队针对上述物业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办案过程】

2025年4月3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市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负责管理的某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中级操作证,属于(经营性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该单位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对该物业公司经营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法制审核后,2025年5月2日,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并全程录音录像。

对物业公司处罚后,支队加强指导和宣传,督促负责人积极整改,该单位已于15日内将问题整改完毕,支队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查处理由及结果】

因天津市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某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中级操作证,属于(经营性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该单位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单位负责管理的居民社区人员密集集中,大多为高层住宅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影响居民的逃生救援工作,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对现场的火灾扑救也将造成影响,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支队充分利用此事件,联合区政府对周边社区进行普法与宣传,全面提升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排查隐患的能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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