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
包括哪些情形?
乱收费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收费主要包括: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
乱罚款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罚款主要包括: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罚款;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等。
乱检查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检查主要包括: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
乱查封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查封主要包括: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
检查、专项检查的认定口径和客观判断标准如何把握,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摸等日常管理行为是否也属于行政检查?
答:行政检查的定义、标准、分类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已有相应规定。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摸等只是检查的发起事由不同,仍应根据《意见》要求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及规范要求。
摘自司法部《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问题解答》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