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物业服务不到位,法院这样判

当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缺陷时,业主能否主张核减物业费?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介绍

某物业公司与柳城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月/季/年度缴纳物业费,每月10日前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物业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欠费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停车位、车库的管理,以及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行驶的维护。

业主李某系该小区业主,因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管理不到位,故拒缴物业费,后被物业公司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

李某认为,有业主将空调外机挂在楼梯入口处,存在坠落伤人风险,物业公司没有要求相关业主进行整改;部分业主将汽车停放在电动车停放处,导致电动车无法停放及充电,物业亦未有效管理。对此,李某提交了相关照片作为证据。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装修不久,空调外机为新安装,短期内无坠落风险,不存在安全隐患;关于汽车没有按规定停放问题,物业已在业主微信群提醒规范停车,个别业主没有遵守,物业难以强制管理。

李某提交的证据(图片已隐私处理)

法院审理

柳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他业主安装在楼梯入口上方的空调外机确实存在掉落、砸伤人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应当联系相关业主,督促其进行整改,或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而物业公司以小区装修不久,空调机刚安装,很稳固,不存在安全隐患为,没有进行相关的整改,属于管理不到位。关于车辆停放问题,物业公司应在电动车停放处放置提示标语,或通过车牌号查询业主,通过微信群通知、电话联系的方式让业主移车。而物业公司看到业主在微信群里反映相关问题后,没有进行答复,也没有进行后续的跟踪反馈。

因物业公司存在对设施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没有有及时解决等情形,在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程度的未达标的情况下,根据其未达标的具体情形,法院酌情减少10%物业费。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是一项复杂、全面、系统的服务,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但以拒不交纳物业费的方式并不利于物业公司提升服务水准,反而会使其压缩成本,造成物业服务水平的下滑,最终影响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居住体验。望原告加强与某小区的业主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接受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双方形成更为和谐良性的共生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来源:崇左司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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