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9月14日,阿荣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阿荣旗卫生监督站)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某民房内有人员非医师行医,要求前往查处。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投诉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为滕某某住所,现场发现牙椅1台,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5盒,牙钳2把,镊子1把,牙挺1把,使用后的注射器(带液体)1支,牙齿1颗,盐酸利多卡因空瓶1支(有效期至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患者、行医人滕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核实,滕某某未取得口腔医师相关资质,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滕某某于2023年7月开始陆续为亲友在家中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024年9月14日滕某某为患者王某某注射过期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后,为其拔牙。
处理结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典型意义
无证行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诊所”,是卫生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重点打击的对象。“黑诊所”等非法诊所不仅存在未取得有效的经营许可、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证书、专业知识掌握不全面、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而且卫生条件差、设备简陋、消毒不过关,诊疗过程中对患者没有保障,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本案中,滕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破坏了正常医疗管理秩序,危害了患者身体健康,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还对就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此呼吁广大居民看病就医时请选择正规医院或者诊所就诊。下一步,阿荣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阿荣旗卫生监督站)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安全的就医环境。
来源:阿荣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