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浙江宁波,小周与妻子小吴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官司审理期间,小周的父母将两人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偿还 150 万元借款。
小周的父母出具借条称,该笔借款用于小两口婚后购房的首付款及车位款,同时提交了代还房贷的银行流水。丈夫小周对借款事实表示认可,同意全额偿还。
妻子小吴却提出异议:“这钱是公婆主动给的,我父母也出了钱。当初说好双方父母每月各还 4000 元,我们自己承担剩下的 6000 多,从没听过要还钱,借条我更是第一次见。”
二、法院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小周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定诉争款项不属于借贷。
法院认为,小周父母虽有借条,但无小吴签字,小吴也表示对此不知情,且借款时双方并未同住一城。从转账记录来看,小周父母与小吴父母均有大额出资,且有 “房贷由三家共担” 的证据,由此可认定双方父母是为子女安家提供资金支持,并非借款。
此外,小周与小吴存在利益冲突,小周认可借款的陈述可信度较低,不能因此要求小吴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法院明确该款项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结合出资情况考量。
三、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 “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资金往来中,不能仅以一方出具的借条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唯一依据,需结合亲属关系、出资背景、双方陈述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本案中,双方父母均有大额出资且共同参与还贷,符合家庭为子女安家共同支持的常理,而非单纯的借贷关系。若仅凭一方父母与己方子女的借条就认定为共同债务,可能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家庭伦理中 “资助” 的通常认知。
四、律师解读
宁波离婚律师王陆续表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常见现象,但离婚时极易因出资性质引发纠纷。从实务经验来看,认定 “赠与” 还是 “借款”,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他提醒,父母出资时若明确是借款,务必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留存书面凭证;若为赠与,最好书面约定是否仅赠与己方子女。此外,转账时可备注资金性质,如 “购房资助(无需偿还)” 或 “购房借款”,避免日后因证据不足产生争议。
五、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